1.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可分為預制式小型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或集成式小型生活污水處理設備。設備一般可由單個或多個區域組成,如污水調節區、固體和雜物分離區、油水分離區、污水生物處理區、清水區、剩余污泥儲存區或化學處理區。
2.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外殼應設有進水管接口、出水管接口、排氣管接口、進水管接口、出泥口、出風口、清洗(檢修)孔、吊環等,設備設計應滿足設備及附件的檢修、維護和更換要求;吊環的數量和強度應滿足設備的吊裝要求。
3.污水生物處理區可由一個或多個厭氧單元、缺氧單元或好氧單元組成,其參數可參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GB/t51347。好氧裝置的溶解氧應保持在1-4mg/L;采用硝化液外回流反硝化時,回流比不小于100%。
4.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輔助附件包括水泵、氣泵、機械格柵、加藥系統和控制系統。有資質的設備制造商可以在設備內部安裝智能傳感硬件,使用智能軟件實現設備運行數據采集、傳輸、數據報表輸出等監控管理措施。